我心中的理想社會作文
篇一:我心中的理想社會
我心中的理想社會
羅增法學系刑法學專業碩士4班 學號:S12500111
古代先哲們對理想社會有著不同的描述,如老子的“小國寡民”、陶淵明的“世外桃源”、柏拉圖的“理想國”、莫爾的“烏托邦”、康帕內拉的“太陽城”等。同樣對於社會的每一個人而言,其心中的理想社會也不一定相同。就筆者而言,理想社會是蘊含並滲透著“實質正義”的社會。這裡的實質正義反對空喊口號的平等,反對單單形式上的正義,但也不要求有絕對的平均、絕對的無任何區別的平等。下面筆者將介紹要求社會實質正義的必然性和對實質正義的個人理解。
縱觀近代思想潮流的發展,無不貫穿著“天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觀念。這些觀念是幾乎現在每個民主國傢的基本或根本原則。這些思想是近代思想革命用來反對封建等級、專制制度的最強有力的武器,對於促進人類思想解放與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從“等級專制”到“法律上人人平等”的過渡,我們最終實現瞭“人人平等”。這種“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或“機會上的平等”,它對人類幾百年來的高速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
但沒有東西是一成不變的,在經歷瞭數百年的社會發展之後,這種“形式上的公平、平等”在遇到一些社會問題時就變的捉襟見肘瞭,如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形式公平”不僅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反而助長瞭這種不公平現象,最終產生瞭“形式上公平但實質上不公平”的怪狀。正如有些人所言:“我們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如果一個窮人和一個富人打官司,法官並不會因為我是富人而偏袒我,相反也不會因為你是窮人而做出對你的不利判決。”這番話貌似很有道理,其實經不起仔細推敲。因為縱使法官是公正的,即雙方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是因為雙方財力不同,富人可能請瞭最好最專業的律師,而窮人可能請不起律師或請瞭水平一般的律師。在進行辯護時差距就顯現出來瞭,甚至最終有可能影響最終審判結果。就這點而言,富人堂而皇之所謂的公平是真的公平嗎?因而可以看出,形式上的公正已經不能滿足人們越來越強烈的實質上公正的需要。這就要求實質正義的出現或是形式正義不斷向實質公正的方向發展。在堅持“形式平等、正義”的前提下,不斷努力向“實質平等、正義”發展,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