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資調整
篇一: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宜
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宜
對於勞動者來說,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通過發放一定報酬用來交換勞動者的勞動價值。但現實中往往出現這樣的爭議,用人單位降薪,引發勞動糾紛。今天探討的話題是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項: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麼?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才有權利單方降低薪資待遇?沈斌倜律師與大傢探討一下:
一、工資的調整方式
一)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由此可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後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
協商變更需要註意的程序:對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工作者來說,首先,確認協商變更的內容。人力資源工作者應當首先制定工資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然後,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並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對於北京地區的企業來說,要註意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其次,如果員工同意變更,人力資源工作人員則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最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
二)單方變更
法律賦予瞭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及相關規定,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