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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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執法應註意的幾個期限問題
行政執法應註意的幾個期限問題
除強制措施期限外,在文書制作中,還應註意以下幾個期限問題
1.1 訴訟和復議期限:
適用《產品質量法》和《特種設備監督條例》的行政訴訟期限是三個月,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天;適用《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行政訴訟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復議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罰期限: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1.3 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時間)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告知聽證未告知當事人3日內未提出書面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故行政處罰告知到行政處罰決定下達應為3日。
1.4不予行政處罰時限: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期間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日起計算,直到發現之日止,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則從該違法行為終瞭之日起計算。
1. 5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發出後,60日內當事人又領取瞭行政處罰決定書,則領取之日即為送達日期。
1.6 檢驗結果告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