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路施工安全責任書
篇一:道路施工安全責任書
道路施工安全責任書
一、乙方按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二、乙方按規定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志及路障警示燈、並進行圍蔽作業。
三、乙方施工作業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污水井等設施。
四、乙方應在施工現場設立專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員、質監員,主要負責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質量監管,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五、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圍檔外嚴禁擺放施工機具或堆放施工材料。凡是橫挖街、巷、通道或單位車輛出入口,必須設置跨槽通道,力求做到方便行人和車輛的通行。挖掘溝槽的泥土必須向圍欄內側堆放,餘土必須及時清運,不得影響市容衛生。
六、涉及設計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七、可能對其他管線和設施的安全和維修產生影響的施工,乙方須通知有關管線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八、需要限制車輛通行或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交警部門批準。
九、道路挖掘施工要嚴格控制作業長度,可采取逐段挖掘,逐段恢復的方法依次前移,要保證圍檔的實際效果。否則,甲方立刻中止乙方施工待整改達到要求後方可施工。
十、在人流量較大的道路進行施工的,上下班等高峰期間應停止施工,並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行;在擁擠的道路挖掘修復施工的,應組織施工方案,盡可能利用休息天和非重要節日時間施工。
十一、在臨近居民區挖掘道路的,夜間22時至凌晨6時不得進行有噪音污染的施工活動。
十二、挖掘瀝青、混凝土路以及水泥人行道時應采用切割機進行路面面層切割,必須切割整齊,不得損壞開挖范圍外的路面。
十三、嚴禁在主要車、人行道上攪拌水泥砂漿等拌合物,使用商品混凝土確有困難的,經甲方批準,可在施工現場附近占用部分道路或場地作為堆放材料和攪拌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