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津貼的議案
篇一:獨立董事的薪酬設計
獨立董事的薪酬設計
摘要:本文首先提出對獨立董事進行薪酬激勵的必要性,然後說明在直接薪酬制度下獨立董事的薪酬設計,鑒於直接薪酬制度的弊端又提出瞭間接薪酬制度及該薪酬制度的建立。
關鍵詞:獨立董事直接薪酬間接薪酬薪酬設計
中國證監會對獨立董事下的定義是,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其他的職務,並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礙其獨立判斷的董事。
一、對獨立董事進行薪酬激勵的必要性
1.彌補獨立董事的時間價值。被聘為獨立董事的人,一般都是在某一領域有一定成就或有一定影響的專傢,這些人的時間價值一般都比較高,一天的時間價值多則過萬,少則幾千。參加一次董事會,包括做好前期準備工作,也得兩三天。一年開幾次董事會,就得花掉他們十多天時間。如果認真負責,對表決事項研究得更仔細些,則花去的時間更多。企業在聘請這些人作獨立董事時,應考慮到他們的時間價值,給他們的津貼或報酬要高於他們的時間價值。這樣就可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會因為“忙”的原因而經常不參加董事會。
2.彌補獨立董事的職業風險。獨立董事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為公司提供服務,而且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面臨著上市公司重大的經濟損失以及股東、債權人、員工可能提起的經濟責任訴訟等方面的風險,獨立董事已經成為一個高風險的職業。例如,ST鄭百文原獨立董事陸某在未領取分文津貼的情況下,被罰款10萬元,也是中國第一例獨立董事被處分的事件。所以,獨立董事理應以其勞動而獲得相應報酬。
3.解決代理問題。獨立董事在性質上是公司的董事,他是受委托擔任董事來對公司運行進行監督管理的,所以獨立董事與股東之間同樣存在代理問題。解決代理問題的根本在於是否存在一個合理的激勵補償機制,使得代理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利益盡可能的一致,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委托人的利益。
二、直接薪酬制度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