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變通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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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規則與變通
規則與變通
“一個足夠的規范性行為模式的框架,是社會關系能夠獲得必要存續期限與穩定的前提,也是人類能夠在團體、組織和國傢中和平共處與協作的前提。另一方面,規范的結構具備一個與生俱來的特有的硬度。那些通過這一硬度所賦予的穩定性與安全性,是以墨守成規、規則的僵化以及對新情況缺乏適應能力為代價換取的。” ——托馬斯·萊塞爾
這是今天上午我讀《法律社會學導論》時看到的的一句話。而看到這句話的同時,我突然想到瞭前兩天聽說的一件事。某大學某學
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網站上,有考生留言。該考生初試英語考瞭41分,兩門專業課也十分不理想,但他在強烈的表達瞭自己如何愛這個專業之後,說,我相信名校的著名院系將靈活的錄取學生我肯定是中瞭職業病,否則不會在聽說這件事之後的第一時間說瞭一句:“難怪中國的法治進程推進如此困難,一個已經要攻讀博士學位的人居然都對規則如此的漠視。”的確,當時英語分數線還沒有確定,但對於一個僅僅考瞭41分的人,我實在不明白他有什麼理由“相信”學校會靈活錄取,而他所謂的“靈活”又是什麼?
和這個邏輯相類似,我們或許可以想象,有人會對法官說,“雖然我殺瞭××,但是我還是相信法官會靈活地裁判我無罪!”沒有法官會這樣靈活,考官也一樣。是的,我的例子太極端,因為司法實踐中的靈活實在是不少。“機械執法”已經成為當下司法實踐乃至執法實踐中最大的問題。法官和執法人員都被領導和法學傢們教育,隻不過法學傢們說,要領會法律的本意;而領導們說,要顧全大局。
據說,所謂“機械執法”是指過於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辦案,不考慮社會效果。
但是我們不是一直提倡要嚴格執法嗎?又或者存在著不嚴格遵守法律條文和不遵守法律條文的區別嗎?遵守法律這件事兒也要劃定一個刻度尺,去掉頭尾,隻取中間嗎?
我當然不會像很多天真的法學傢們那樣把法律的規制作用想象的近乎完美,認為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