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合同法》規定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賠償性措施。用人單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實踐中,卻有很多因勞動者原因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對此應如何處理?一、用工起一個月內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書面通知而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承擔的罰責是被終止勞動關系,且沒有經濟補償金。
二、用工滿一月但不滿一年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即便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因勞動者自身過錯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受利益驅動或其他因素影響,部分用人單位的人事主管等高管人員在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其主要職責,為主張雙倍工資而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時,這種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都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無論是主觀故意還是工作過失,在此情形下因勞動者自身過錯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