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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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常見問題
勞動合同常見問題 1、勞動派遣者轉換用工單位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其應該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但限於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項目性或季節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職業者是否受競業禁止條款限制? 解釋:同1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比例可否單獨在《員工手冊》上體現? 解釋:可以在《員工手冊》上體現,但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
4、外資企業必須成立工會組織或設立工會代表嗎?
解釋:根據《工會法》,外資企業必須成立。
5、 工資條例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如何遵守?
解釋:勞動合同法是工資條例的上位法,所以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6.試用期實習學生在企業實習是否為勞動關系,簽訂合同後可否設定? 解釋:不是,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設定試用期。
7、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企業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擔社保/住房義務? 解釋:勞動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擔社保,住房則不承擔。
8、 培訓期的工資如何定?
解釋:應正常支付。
9、請問因企業為員工提供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企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否為超出培訓費用本金的范圍?
解釋:不應超過。
10、第十四條第三)款中提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可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還是在2008年1月1日前連續訂立兩次的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解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