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簽勞動合同
篇一: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用工風險?
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用工風險?
主題描述
我是鄭州一傢零售公司的HR,企業有500人。今年年初我們通過校招,招聘進來一名大四學生,之前因為他未畢業,公司與他簽訂的實習協議,實習期間覺得他比較優秀,所以從7月1號開始,我們準備和他簽正式的勞動合同,但他一直不願意簽訂,說在考慮是否回老傢發展。上周他通知我們,說決定回傢,按照公司規定,他還需要再待一個月,交接相關的工作。目前,他仍在每天上班,但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在這樣一個尷尬的時期,公司潛藏著哪些勞動風險呢?我又應該做些什麼來盡量規避風險?
一、 案例回顧
1、實習期結束後,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2、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個多月,仍未簽訂;
3、員工要回老傢發展,公司規定再呆一個月交接完工作方可離職。 二、 法律法規
我們一直都在說,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存在這種那種的風險,到底是哪些呢?先看勞動法合同法字面上的意思: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做多不超過11個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公司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雖然案例中表明是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仲裁時,還是公司吃虧;現在已經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公司規定需要再待一個月交接完工作再走,所以加起來的時間就是不到兩個月,法律規定這兩個月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2、無固定期限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