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一:分公司合作經營協議書[1]
分公司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以下稱總公司) 乙方:
甲方為瞭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度、擴大影響、提升品牌的戰略目標,決定拓展天津地區的工程施工業務,在天津市成立,並與乙方合作經營天津市場,與乙方資源共享、互利雙贏。雙方經過友好協調,就天津分公司的經營管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作模式:
1、在天津市成立天津市分公司,開展天津地區的市場經營工作。天津市分公司是總公司依法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分支機構。乙方提供組建分公司領導層人員名單,報甲方批準備案。分公司在天津市設立辦公地點、辦公設施由乙方提供。
2、乙方負責辦理分公司在天津市的工商註冊、城建委備案、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事宜。並負責日常管理。
3、分公司管理班子在公司的監督、指導之下全權管理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技術、人事等各項職能。分公司管理班子必須遵紀守法經營,並遵循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4、甲方授權分公司在天津地區內全權代表總公司開展資質范圍內的業務。其他地區內的業務應事先征得總公司的同意並無條件服從總公司的統一安排與協調管理。
5、分公司總書記和總會計由總公司指派,派駐分公司的總書記負責協
調分公司與總公司的一切事務,並對分公司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總會計監督管理分公司財務。
二、項目動作與管理:
1、分公司獨立開展項目跟蹤、洽談、投資及項目管理工作個別大型項目由公司、分公司合作經營)。在工作過程中應愛惜、維護總公司的聲譽和品牌。分公司在總公司允許的范圍內獨立開展項目管理,自覺接受總公司的監督和檢查。
2、分公司每季初應向總公司申報計劃跟蹤項目的名稱、規模、投資主體等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