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說沒有勞動合同
篇一: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維權?
摘要: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於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系,極大的損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
益。案例:小王是上海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的一名財務,於2007年6月5日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4月9日,該公司因訂單減少,業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鑒於《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於是,該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該公司向小王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該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公司認為是小王不願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鑒於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公司支付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並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於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關於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裡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瞭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