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鑒證是
篇一:勞動合同必須經過鑒證嗎
勞動合同必須經過鑒證嗎
問:您好!我是一名基層勞動工作者,我想向您咨詢如下兩個問題:一是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不違反國傢法律及有關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如不鑒證,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在勞動就業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時,職工的檔案裡是否必須有職工歷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如沒有,職工能否辦理失業登記並領取失業金?
答: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時能直接求助於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您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您咨詢的上述問題一一作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由此表明,勞動合同的訂立隻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因此,即使合同沒有經過鑒證,依法簽訂後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勞動法》第18條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這也充分表明,勞動合同鑒證並不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即使未經鑒證,隻要內容合法且體現瞭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問題,包括實體條件和非實體條件。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以上
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條件屬於實體條件。
除瞭實體條件外,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應當具備非實體條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7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從上述規定看,用人單位歷次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於職工應當提供的材料,並且職工的檔案也不可能由職工個人提供,因此即使沒有合同,也應當按規定給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