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區勞動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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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青 島 市 衛 生 局
關於印發《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 定點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瞭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4號)和《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一般門診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審查和確定的原則:堅持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方便參保人員就醫、便於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中醫與西醫,註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醫療衛生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㈠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㈡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㈢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㈣未被確定為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的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