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
篇一: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轉
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務委大會常員會於07六月二十九日召開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並通過瞭《勞動合同法》,該法將於08一月一日起實施。新華社北京085月8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 根據我們的研究,這部法律與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相比,在內容上有許多重要變化,在實施後將給各用人單位的現行勞動關系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
為此,我們現提供如下簡介和分析,謹供各位參考:
一.關於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訂和修改包括勞動紀律、福利政策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在決定有關重大事項時,必須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
2.在協商時,勞動者一方可以由工會出面代表,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直接討論。用人單位在實施規章制度或者重大決定時,工會或職工有權與用人單位就修改或完善這些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隨時進行協商。
3.此外,用人單位有義務將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告知勞動者或對他們進行公示。
4.《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參見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條)
現行《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如何制訂、修改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決定相關重大問題並無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平等協商”和“討論”,是體現勞動者監督權的程序性的規定,而不是一種共決制。但我們尚無法判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僅指內容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