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師勞動合同書
篇一:民辦幼兒園勞動合同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簽訂日期: 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聘用合同書並保證嚴格履行。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學歷、職稱、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第三條 聘用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乙方工作量為每周5個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六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按甲方依法確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標準執行。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並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每月工資報酬。
第七條 乙方在甲方處工作滿一個學期後可以享受寒暑假的帶薪假期。寒暑假隻發基本工資 元/月。合同期限屆滿後甲乙雙方不續簽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該寒暑假工資。
第八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國傢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