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法人簽字
篇一: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他在符合相應條件時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要求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這對用人單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處理法人事務,無需法人另外授權。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為時,他本身是法人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應由法人承擔。
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誰擔任特定的領導職務誰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長,大學的校長。他們與法人單位之間是人事編制關系,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實踐當中,這個問題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聲音。
第一種觀點認為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與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規定,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對“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進一步明確:“按照勞動部發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這些規定至今未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