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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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福建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暫行規定
福建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提高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自律意識,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
例》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以下簡稱社會公佈),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將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違法單位)及
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佈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級管轄的用人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之一,
可以向社會公佈:
一)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拖欠工資達三個月以
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
二)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
資水平,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者工作時間規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
的;
四)非法使用童工的;
五)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違反國傢有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惡劣的;
七)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未按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八)騙取社會保險金持續3個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