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勞動合同
篇一:境外企業與中國員工建立勞動關系
境外企業與中國公民形成的涉外勞動關系,基本為兩類:
一)境外涉外勞動關系
境外涉外勞動關系,是指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在境外從事工作。境外涉外勞動關系的調整,應適用《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傢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二)境內涉外勞動關系
境內涉外勞動關系,是指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在境內從事工作。境內涉外勞動關系的調整,應適用《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外國公司,勞動合同)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由該條規定可知,若外國企業要在中國從事業務,根據業務的性質,應當設立相應的機構。若是外國企業要從事營利性活動,應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該企業性質屬於中國法人,可以直接與中國公民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外國企業在中國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應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如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任何組織結構,是不能從事持續性事務的,因此亦不能與中國公民簽訂附有持續性期限的勞動協議。
《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它單位辦理。”由該條規定可知,外國企業的常駐代表機構是不能與中國公民直接簽訂勞動協議的,需通過外服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即勞動者與外服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常駐代表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務派遣關系。如果外國企業直接與中國公民簽訂勞動協議,因外國企業不具備中國法人主體資格,該協議屬於締約過失,協議不成立。如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與中國公民簽訂勞動協議,該機構因不具備中國法人的主體資格,該協議屬於締約過失,協議不成立。這種情況下,中國公民的權益因協議不成立而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如無法起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