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公司如何規避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當中,勞動者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願與企業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在勞動者拒簽或期滿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時可能會面臨怎樣的法律風險,又如何規避這些法律風險呢?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2 )在企業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註意:企業在此種情形下,隻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 對於企業來說,此時還不會發生經濟上的損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於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 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已經沒有瞭終止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