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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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在法學理論上,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並不是說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是說合同終止之後,雙方不再執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仍可依法請求法律救濟。
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終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學界也一直對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關系存在爭議,有並列說和包容說兩種觀點。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顯然,勞動法確立瞭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並列說。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瞭勞動法並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