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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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附表)
量刑調節比例
常見犯罪量刑
篇二:《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量刑的指導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第二節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