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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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校園安全管理規定
校園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篇 安全崗位工作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瞭學校各級領導和各崗位人員的安全工作職責。
第三條 校長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分管安全副校長對安全工作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的各級副職在各自主管的業務工作范圍內負責相應的安全工作職責。各職能部門領導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工作職責。安全工作人人有責,學校的每個職工都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確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學校主要崗位安全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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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長
1.宣傳、貫徹和落實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上級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部署,對本校的職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七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