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建設項目規章制度
篇一: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瞭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基本建設管理,規范基本建設工作程序,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障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傢和省市縣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辦中、幼兒園的所有基建項目)工程房屋建築、運動場地、道路管網、圍墻、裝飾、修繕、綠化等)。
第三條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縣教育局計劃財務科負責全縣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職責是:制定全縣中、幼兒園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學校基本建設工程審核;指導工程規劃設計;監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全程監督學校、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學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間工作;工程變更審核;參與工程驗收;預決算審核。
二)凡縣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工程立項審批由縣教育局負責;工程的前期手續辦理由學校負責,縣教育局重點監管設計方案、預算編審、招投標、工程變更、工程決算等五個方面。
三)全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公辦中、幼兒園是基建工程的業主單位,工程所屬學校應成立基建小組具體負責管理本單位基本建設工程。
基建小組組長一般由校長園長)擔任。校基建小組職責:一是負責工程前期準備,各項手續的報批;二是負責拆遷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標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現場監管;五是負責籌措基建資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撥付預審工作;七是做好工程決算的初審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條基本建設程序
一)經縣教育局批準同意建設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基本建設一般程序為:
1.投資項目在30萬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報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後,由學校委托編制項目建議書和申請報告,報縣發改局審批,接到項目建議書批復後委托方案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