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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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簽約的註意事項
1103042117 陳淑湞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及簽約的註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兩部分構成,必備條款和備選條款。必備條款的含義就是合同中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這個合同都將被視為無效合同。在勞動合同法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號。在合同中填寫身份證號也是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後的新增項。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期限,類似於這種臨時性的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簽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
工作的時間我們知道是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每周不超過40小時。但是有些單位就會特殊一些,不是按規律的8小時,周一
到周五上班。這些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第六,勞動報酬。此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
第七,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