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公告期限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你也會想看的:喂鴿子作文
篇一:勞動仲裁風險告知和舉證告知
仲 裁 風 險 告 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仲裁風險告知如下:
一、申請不及時或請求不當的風險
一)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者,本委不予受理。
二)仲裁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仲裁請求的增加、變更,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逾期則另案處理;這將影響申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實現。
三)當事人提供的地址、聯系方式不準確,可能導致仲裁文書送達不能,將會出現中止審理、公告情形,導致案件不能依時審結。
二、舉證不能的風險
一)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或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二)當事人提交證人證言後,未通知證人或通知證人後證人未履行出庭義務,將導致證人證言不被采納的風險。
三、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者,或庭審開始後超過三十分鐘未到庭者,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者,對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重新申請的,本委不予受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當事人喪失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風險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或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承擔民事責任能力而需確認繼受人的,將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
五、逾期起訴或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一)當事人不服裁決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應當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