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
篇一:勞動合同法對假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假期的規定
勞動者該享有哪些休假權益,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十分關心的問題。
國傢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瞭很多休假,不過,各種休假的適用范圍並不完全相同,有的適用於所有用人單位,有的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傢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瞭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傢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還沒有發佈帶薪年休假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佈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1991〕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