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勞動合同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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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制定的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制定需要註意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隻要員工願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註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後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後忘瞭,職工找麻煩。
六、國傢規定加班標準以一小時為起算,超過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