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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張成兵訴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張成兵訴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行政案——用工單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 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 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發佈時間:2014-08-20 11:03:28 打印 字號: 大 | 中 | 小分享到:9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 上海) 有限公司 A7 廠房工程的承包人, 其以 《油 漆承攬合同》 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 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 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 程的相應資質。2008 年 3 月 10 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 月 10 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 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 月 29 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並提交瞭勞動仲裁裁決書。 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後,認 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 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於 2009 年 2 月 19 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 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 社部發〔2005〕12 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 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築施工單 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 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 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後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並由王 某某招用瞭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 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 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 規定, 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 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