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代理詞
篇一:代理詞(勞動爭議)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接受被申請人長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申請人孫XX與被申請人長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的仲裁代理人。通過查閱該案的案卷材料,調查瞭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參加瞭本案的庭審全過程,現就本案事實和爭議焦點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的工資標準是否為3500元/月;
二、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工作失職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是否需要再為此支付申請人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三、申請人是否因被申請人未為其購買保險、拖欠其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
四、申請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是否有事實依據;
現針對以上爭議焦點並結合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申請人按照雙方約定按時、足額向申請人支付瞭工資,被申請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申請人於2014年6月入職,工資發放標準是雙方明確約定後執行的,且被申請人公司其他成員也嚴格按照公司約定發放工資。被申請人每月按約定向申請人支付瞭2000-4000元/月不等的工資和補貼,月平均工資達到瞭3400元/月。10月24日,申請人主動提出辭職,在沒有進行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離職,刪除瞭需要交接的工作成果,對被申請人工作造成瞭惡劣的影響,延遲瞭工作進度。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基本工資3500元/月的標準支付工資沒有事實依據。要求支付所謂的拖欠工資更是沒有事實依據。
二、申請人孫XX作為人力資源負責人,因工作嚴重失職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還要求我司支付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也違背公平原則
申請人孫XX自2014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