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
篇一:服務期協議
服務期協議:概念、本質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時間:2010-04-12 15:50來源:未知 作者:胡燕來律師 所屬欄目:勞動仲裁指南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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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協議:概念、本質及其法律效力分析。服務期協議是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先履行或承諾先履行相應給付義務或為勞動者提供瞭某種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對其承諾為本單
秦國榮
【摘要】服務期協議是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先履行或承諾先履行相應給付義務或為勞動者提供瞭某種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對其承諾為本單位工作滿一定年限作為補償並在該期限內不另謀職業的特定契約。它是勞資雙方以勞動合同為基礎所形成的特殊約定,需要我們借助勞動法和民法的雙重思維,結合服務期協議的不同約定進行具體處理。
【關鍵詞】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勞動者;用人單位
案例:張某,2001年由南京市某化工廠以下簡稱化工廠)通過人才引進方式調進,化工廠調進張某時同時解決瞭其愛人工作和小孩就學問題。同年10月,為解決張某的住房問題,化工廠決定資助張某購買市價為每平米1800元面積為120平米的商品房。由化工廠資助支付每平米1000元合計12萬元,由張某支付其餘購房全部費用,商品房最終登記為張某為產權所有權人的私人住房。化工廠支付相關購房費用後,要求與張某訂立服務期協議,約定張某為化工廠工作的服務期為10年。如張某違約則退出住房,按照單位為其支付購買住房補貼款的三倍即36萬元作為違約金。同時賠償化工廠其他一切損失。2007年9月,張某提出辭職,化工廠經多次做工作無果後,起訴要求張某或退出住房,或按照2007年9月的房屋市場價格賠償單位損失,或雙方平分住房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利益。同時要求其賠償化工廠包括資助其外出開會、參加培訓等各項費用計4萬多元。根據當地統計部門統計的市場價格信息,2007年9月張某所購買房屋的市場價格,已上漲至每平米6800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