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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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標 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內容分類】勞動關系
【頒佈單位】勞動部
【頒佈日期】19941203
【實施日期】19950101
【發 文 號】勞部發〔1994〕481號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瞭《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瞭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