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篇一:無效勞動合同處理規則的分析及適用
無效勞動合同處理規則的分析及適用
——以《勞動合同法》為對象
【內容提要】《勞動合同法》規定瞭過於寬泛的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時在勞動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該法對已經發生的勞動權利義務采用的是合同相對無效的處理方式,即將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規定為可變更的權利義務,而對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關系的處理上,則將勞動關系是否繼續維持規定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從價值角度考量,缺乏正當性;從規范角度考量,缺乏合理的邏輯。因此,有必要運用法律解釋學所提供的工具,賦予該法相關規定以更合理且合乎邏輯的含義。
【關 鍵 詞】勞動合同 處理規則 法律適用
但凡合同,均有合法性問題,在傳統民法領域,對因違法而被否定瞭效力的合同稱之為無效合同。用以反映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也不能例外。但是,由於勞動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特別是其中無效勞動合同處理規則的設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在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其後果處理方面,作瞭一些不同尋常的規定。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國《勞動合同法》作瞭非常寬泛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關於無效勞動合同的後果,我國《勞動合同法》基於勞動力的給付不能返還的特點,又作瞭特殊的規定,針對已經履行完畢的部分,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針對尚未履行的部分,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