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勞動委員的評語
篇一: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設立《組織及工作規則》第二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勞動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是依據國傢鑒定標準判定傷、病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的技術性工作,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勞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幹涉。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1、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2、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4.、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5、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6、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7、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三、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救濟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1]》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我國目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分為三個層次,即盛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各自的職責有所不同。根據各地普遍的做法,各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1)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傢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問題。
(2)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業務指導。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