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違約金
篇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區別?
一、 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瞭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 60%確定補償費數額。
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