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材料
篇一:關於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關於與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 勞動保障卡號:),戶籍為 市 區 街道,於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款項摘要: ),於 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註: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