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獎金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全文)
【問題提示】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
【案情】
陸大偉系一傢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於2004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瞭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500元、國傢各類補貼計200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大偉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稅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餘元。此外,作為公司員工陸大偉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大偉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05年8月,陸大偉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設備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為陸大偉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借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大偉解除勞動合同。2005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大偉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稱願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隻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為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而陸大偉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稅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05年1月15日,陸大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傢規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瞭陸大偉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稅)、防寒和高溫津貼2000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為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大偉支付瞭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