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類型有
篇一: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其包括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其包括的內容
發佈人:管理員 發佈時間:2007年03月14日 閱讀次數:313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具體內容包括: 1) 合同期限; 2) 工作內容; 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 勞動報酬; 5) 勞動紀律; 6)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8) 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9) 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款項。 其中前八項為法定條款,第九項為協商條款。
篇二:勞動合同變更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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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變更有哪些種類?
勞動合同簽訂以後,一般不得任意變更,隻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兩大類。
(1)約定變更。隻要合同中約定瞭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出現時,雙方就應就變更合同事項進行協商。此外,即便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隻要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相應的條款也可以進行變更。
(2)法定變更。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如,《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就變更合同進行協商。《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分立或合並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如用人單位屬於這種分立或合並的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變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變更的情形出現的,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但是變更的內容仍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