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產買賣合同
篇一: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一、本合同是深圳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或參照示范文本訂立買賣合同。
二、除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餘房地產買賣均可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四、雙方當事人應按自願協商、公平的原則訂立合同。房地產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共有人的權利。房地產權利登記分為獨有和共有,共有指二個以上權利人共同擁有同一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內的共有人應在合同內簽字蓋章。
原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參加房改購房時的同住成年人應在合同附件五相關關系內表示同意出售,並簽字蓋章;因故無法在合同內簽字蓋章的,應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證明。
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將房地產出售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2、定金。買賣合同定金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擔保,雙方當事人可就定金數額、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協議內約定。
3、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
的方式。
出賣人將原購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開發公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一並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享有“兩書”規定的權益。
4、房屋質量。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若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