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開除學生通知書
篇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5修訂版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黨和國傢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鬥,積極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銳意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