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違法解除
篇一:2014最新__《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
知
現將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下同),轉發給你們(附後),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一並遵照執行.
一、《辦法》第五條中"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適用於《辦法》中第六、七、八、九條.
二、《辦法》中第五、七條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辦法》中第六、八、九條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標準計算.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
附件: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瞭《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傢有關規定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瞭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