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勞動保障廳
篇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
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0年10月19日以粵人社發〔2010〕306號發佈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增創吸引人才新優勢,規范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管理,根據國傢有關職稱政策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是指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和個人來粵自主創業擇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來粵前取得的省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條 省外來粵人員依據本辦法,申報確認廣東省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確認的資格應與其在省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系列、專業、級別相同。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簡稱省人社廳,下同)為省直單位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機關,並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人社局負責對本市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由省人社廳核實頒發通過確認人員的《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
第二章 確認條件
第五條 申報確認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必須是按照國傢的職稱政策規定經評審通過並被核準的專業技術資格。
2.來粵後,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承擔並階段性完成瞭專業技術工作一項以上,經單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相應檔次的任職能力和水平。
3.與現工作單位依法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我省




